起 诉 书
本案由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至30日夜间,被告人张某某从何某某(另案处理)处借用电瓶、逆变器等工具在平川区**乡**村**社前川苜蓿地内架设电网猎捕草兔5只,其中1只被其食用。
2019年11月5日至7日夜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何某某在**乡**村**社水库东侧耕地处架设电网猎捕草兔11只。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另使用网兜在其住宅门口附近猎捕毛腿沙鸡3只。
2019年11月8日8时许,民警从何某某驾驶的甘D*****号小轿车内查获草兔死体8只;从张某某家中查获野生动物死体7只,其中草兔死体4只、毛腿沙鸡死体3只;从何某某家中查获草兔死体3只。
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15只草兔及3只毛腿沙鸡均属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合计价值为1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野生动物死体、电网、逆变器等;2.书证:禁猎通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魏孔恩
检察官助理 孙尉宾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388423****。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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