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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9********,土家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本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未经合法许可,于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携带自制钢丝猎套,骑摩托车从家中前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茅庄村小地名为“五道水”(GPS坐标37461127.7-3338058.8)的山林中,设置了十几个猎套,准备猎捕野生动物用于自己食用。2019年11月14日,张某甲再次骑车前往该山林查看,发现成功捕获一只“獐子”,其将“獐子”及猎套装入随身携带的蛇皮口袋,在返回途中被山林巡护人员拦截并举报,后被公安局机关查获。2019年11月19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的“獐子”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目》一级物种林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扣押的野生动物1只、钢丝套40个的照片8张,摩托车照片2张;2.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4.证人张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物种林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华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查获的林麝、猎套现扣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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