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民乐乡“甘肃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民乐保护站辖区黑沟内,通过挂网的方式非法猎捕金雕活体一只,在返回的途中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的金雕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800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雕照片、捕鹰网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铁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汪某某、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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