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66********,苗族,文盲,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到丘北县官寨乡秧革村民委大凹村滚水山(地名)非法猎捕得一只白腹锦鸡到其家中饲养,直至2019年6月2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的疑似白腹锦鸡活体来源于鸡形目雉鸡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放生记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张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家中耳房右侧下方放置的一个竹笼里查获一只毛色靓丽尾巴被剪短的箐鸡,并予以扣押。于2019年8月28日,侦查人员依法将扣押的白腹锦鸡放生。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匿名群众电话报案,丘北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6月27日决定立案侦查。提请批准逮捕书、有逮捕必要理由说明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决定书、保证书,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询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告知书,证实本案的侦查程序合法。被告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也不是网上在逃人员。到案经过、传唤证,证实侦查人员对张某某进行询问时,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丘北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某从未到该局办理过相关的猎捕手续。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证言:熊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铲玉米的时候,张某某从山上放羊回来,抓回来一只箐鸡,一直在家中饲养的事实。熊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家饲养着一只白腹锦鸡的事实。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护林员,经常跟秧革村民委各个村小组的村民宣传保护树木和野生动物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如实供述2017年的一天,其到山上放羊的时候,抓得一只小箐鸡回家饲养的事实。
5.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的疑似白腹锦鸡活体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白腹锦鸡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张某某非法猎捕、关养白腹锦鸡的地点进行勘验以及张某某对上述地点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萍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6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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