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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涞水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王某某家中猎捕了一只疑似鹰类野生动物,后将其送给涞水县**镇**村村民刘某某驯养。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猎捕的疑似鹰类野生动物品种为苍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苍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芳洁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现住原住所,联系方式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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