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为避免自家果园内水果被鸟类啄食,在其位于古冶区自家果园内设立三道粘网。2020年2月7日被古冶公安分局民警查获,粘网上粘有鸟类尸体22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只为其他鹰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为珠颈斑鸠,属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旺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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