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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为避免自家果园内水果被鸟类啄食,在其位于古冶区自家果园内设立三道粘网。2020年2月7日被古冶公安分局民警查获,粘网上粘有鸟类尸体22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只为其他鹰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为珠颈斑鸠,属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旺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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