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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村委**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新合村委会铜西组69号自家院子一个废弃电饭锅和一个瓷盆里播撒了罂粟种子。2020年4月份当两个花盆里面长满了罂粟种苗时被繁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经公安民警当场清点,被发现的罂粟种苗共计715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鉴定,715株种苗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潜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同上述。电话:13470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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