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7时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泊于派出所民警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厂院内,被告人张某某疑似种植罂粟被当场查获,现场清点疑似罂粟苗1123株。2020年5月22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种植的1123株疑似罂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杰
检察官助理:杨莹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厂,联系电话:1396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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