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54********,汉族,文盲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住址×××××。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在涡阳县**镇**村**村,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院子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9年5月4日17时被涡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张某某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为158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前科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崔某某、武某某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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