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2*********,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号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夏公(北)诉字(2020)141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12日收到卷宗2册。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村村民张某某在自家院子种植罂粟苗,经清点2888棵,经鉴定是毒品原植物罂粟,现被铲除;张某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里,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刘艳可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在**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