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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文盲,住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某某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某某村自己家院子内种植罂粟,2020年5月7日上午,安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张某某家中发现种植有罂粟,遂通知龙安分局出警,经铲除后当场共同清点,张某某家院子内共种植有罂粟66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6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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