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23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于威县某某乡某某村自家闲置老宅内非法种植罂粟750棵。2020年5月11日13时许,邢台市公安局禁毒办、威县公安局禁毒办、枣元乡派出所依法现场将种植罂粟铲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罂粟照片;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明:到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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