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47********,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日11时左右,尉氏县公安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在河南省尉氏县**乡**村东地张某某的牛棚院内种植有罂粟,经公安机关当场铲除后清点,共计985株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的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的情况;(4)铲除经过、现场视频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罂粟被发现、查获、铲除、清点等情况;(5)扣押清单证明扣押张某某种植的罂粟苗985棵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在**村东地牛棚院子里种植罂粟幼苗,被民警当场铲除后,经清点共985颗罂粟苗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曹村东地牛棚院子里种植了罂粟,经公安机关现场铲除后清点共985株;同时证明其种植的目的是为了吃罂粟幼苗治肚子疼,其以前没有种植过罂粟,罂粟种子是去年放羊时地上捡的罂粟骨朵,然后撒在了自己牛棚的院里面的情况.4.鉴定意见: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证明张某某种植的系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985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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