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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扶沟县****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院子西南角空地上种植罂粟(俗称大烟),2020年3月7日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并现场予以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罂粟苗111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有关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117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谢国维

2020年6月1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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