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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194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4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高邮市**镇**村**组** 号自家屋后播种罂粟种子,后于2020 年4 月26 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铲除,现场清点具花果植株共510 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510 株植株均罂粟。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姜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书鉴定报告;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步勤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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