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0********,汉族,文盲,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庄**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腊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镇**庄**村自家承包地内种植罂粟1200株。2020年4月17日,罂粟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铲除,株高40公分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395****)。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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