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乡**村**自然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9时许,裴村店所辅警何某某、何某甲、李某某在河南省杞县**乡**村**自然村走访时发现该村村民张某某家院内种植了很多罂粟苗,经查系张某某种植。经现场清查共有罂粟苗62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4、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伟
检察官助理:彭阿永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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