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31110484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后院内种植的罂粟苗被公安机关铲除,经现场清点共71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种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陶鸿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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