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将罂粟种子撒在淅川县仓房镇自己家门前的菜地里。2019年3月6日上午被淅川县仓房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张某某种植的大烟苗共60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林业技术咨询意见书;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超过500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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