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乡**村**组,现住渑池县**镇**村**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6时许,张某某在河南省渑池县**街中段段某某超市后楼下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民警查获,在**村民及村组长李某某的见证下,当场铲除张某某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计520株,并对铲除的520株毒品原植物罂粟苗进行扣押。2020年3月27日,经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专家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520株植物系毒品原植物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李某某、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报告书;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弘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镇**村*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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