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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街**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山药地种植一块罂粟,2020年5月13日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清点疑似罂粟毒品原植物共计1550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根据样品性状特征,与我园罂粟植物标本对照比较,认为该鉴定样品特征与我园罂粟标本特征一致。因此,房县公安局送样(案件人张某某)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在家中,联系电话1527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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