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5523,汉族,文盲,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泸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赶集,在路边捡到两个罂粟干果子。当天下午返回家中,被告人张某某将两个罂粟干果子里面的种子撒播在泸溪县***乡**村*组自家两块地里面,后该种子成活并开花结果。2020年4月23日,泸溪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出警到被告人张某某地里将罂粟原植物铲除。经被告人张某某本人在现场清点确认,铲除罂粟原植物共计1180株。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地里铲除的原植物中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泸溪县***乡**村*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2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铲除罂粟原植物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18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刘丽琦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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