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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2********,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庄**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5时许,灵璧县公安局大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开展“春季铲毒”行动中,在灵璧县**乡**村**庄**组村民被告人张某某家的菜园豌豆地内,发现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清点,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共计750株。经灵璧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进行鉴定,鉴定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灵璧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七百五十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红莲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乡**村**庄**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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