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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351959********,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临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院内空地上种植罂粟共计510株,被公安民警发现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DNA鉴定;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1张;7.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余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汉芳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西县**镇**村,联系方式1873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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