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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告人张某某在兴化市**镇**村**自家蟹塘东边北侧和南侧的河边种植罂粟疑似物。2020年4月21日经公安机关强制铲除、现场清点为862株。经泰州市药品检验院鉴定:上述植物性状结果是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86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康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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