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女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5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9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张**在华坪县**镇**社区居委会**组自家房屋背后的菜地里,撒种罂粟种子。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张**种植的罂粟苗共760株,植株高约30厘米,茎粗约5毫米,未开花结果。经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植株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蒋述良的证言;4.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销毁物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种植罂粟苗76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可酌定从轻处罚;另外张**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张**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玉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华坪县**镇**社区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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