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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45********,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凤阳县**镇**村**组自家菜园地内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经现场清点,共计有疑似罂粟原植物882株,后该局民警进行铲除并取样,经凤阳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张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系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明知系罂粟仍予以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衡孝良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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