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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单县***镇**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冬之际,被告人张某某在单县***镇**村**楼村其自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张某某共种植罂粟幼苗705株。经单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植物幼苗系罂粟苗。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单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由单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川

检察官助理庞磊

2020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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