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7********,汉族,文盲,务农,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2021年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2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7时许,泗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泗阳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家门前的菜地内查获张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950株。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情况,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75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