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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楼村**号,户籍**。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楼村,自家屋后的空闲宅基地上种植大烟苗。2020年3月14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市中派出所民警在接匿名举报后发现张某某种植的大烟苗,对大烟苗予以铲除、扣押。经查,张某某种植的大烟苗共计898株。经鉴定,张某某种植的大烟苗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检查笔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明

检察官助理 彭春华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楼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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