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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4080,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季,被告人张某某在汤阴县任固镇商城村其家后院种植毒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于2020年4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共计750株。经鉴定,张英利种植的植物系毒品原植物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物证照片;3.勘验笔录;4.鉴定报告;5.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静波

检察官助理:李柯颖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汤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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