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开封市祥符区**乡**庄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2 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 9月 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27 日10 时50 分许,祥符区公安局袁坊派出所民警陈广振、张涛在**乡**庄村治安巡逻时,发现**庄村**组村民张某某在其家中菜园内种植有罂粟,民警对罂粟苗进行铲除并清点,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100 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查获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的有关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种植1100 棵罂粟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在祥符区**乡**庄村自家院中非法种植罂粟的案发现场概貌;5.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涉案植物的物种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开封县公安局送检的张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分别证明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非法种植罂粟的查获、铲除、清点情况以及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菊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共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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