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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物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曹县**楼乡**楼**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曹县**楼乡**楼**村**楼村自家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3月13日曹县公安局民警巡查时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罂粟共计1400株。

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查获当场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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