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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组织卖血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7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复兴**医院,非法组织王某等四人向他人出卖血液。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王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亚东
代理检察员:  肖  瑶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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