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2019年7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8日,温某某(已判决)利用李某某的身份租下福州市台江区**国际**区**号楼**单元房,2016年10月温某某与苏某某另案处理)将该房屋用于非法储存、出售有关“六合彩”参考资料的书刊。2016年10月8日,温某某和苏某某雇用了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单元房内负责销售有关“六合彩”参考资料的书刊。2016年11月22日,上述贩卖“六合彩”书刊销售点被查获,现场查扣《六合宝典》、《六合全集》、《一波中特码》等“六合彩”参考书刊6973本,经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均为非正规出版社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6973本非法出版物;
2.书证:户籍证明、短信截图、手机机主信息、送货单、出货单等指认照片、银行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榕)文认字[2016]第025号出版物认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非法出版期刊6973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艳红
代理检察员:陈 钦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户籍地,联系电话:1539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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