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厦门市思明区**社**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思明区**社**号住处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并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137496元,从中赚取“返水”等非法利益。其中,廖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湖里区**社**号**店内,通过微信收取下家投注后向被告人张某某投注“六合彩”共计人民币69643元。
2019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思明区**社被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某某作案用的IPhone6S手机1部;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与投注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林某某、古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廖某某、林某某、古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辨认证人廖某某的辨认笔录;6.随案移送的光盘;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749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向奎
检察官助理 张贞蓉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处所:本市思明区**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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