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号,于2006年1月25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公安局南开派出所抓获,并临时寄押在六盘水市看守所,同年9月22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到泸西县**处,通过电话联系与木材加工厂的殷某某达成租用场地协议,随后陆续将打好的烟包运输到该木材厂内囤积,2019年1月15日,被泸西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清点称量,烟叶共计321包,每包净重49千克,累计15729千克。经质量检测,烟叶是100%有等级的烟叶。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烟叶价格合计为人民币687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质量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与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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