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41980********。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村**号。现住:罗平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2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2020年9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出租自家位于云南省罗平县**镇**街**号**房**楼,为他人(另案处理)非法经营烟叶提供堆放地点。2020年4月21日10时许,堆放烟叶地点被罗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堆放的烟叶共646包,经称量净重为25840公斤,鉴定价值1050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书;4.物证等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叶,价值105065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水弘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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