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63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住江西省分宜县**大道**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分宜县分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4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使用其本人身份证件,在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60521******),该许可证于2013年5月27日被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予以注销。此后,被告人未在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仍于2013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多次从分宜县城的多家店铺内收购“雄狮”、“双喜”、“利群”、“白沙”、“庐山”、“大前门”、“五牛”、“牡丹”等品牌的卷烟共计1882条,收购后存放在其租住房屋的地下室等处,准备加价贩卖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在分宜县城的店铺收购了“双喜”、“白沙”、“雄狮”、“南京”、“庐山”等7个品牌卷烟共计72条,准备加价贩卖给他人,当其用摩托车运至分宜县天工大道新苗幼儿园门口时,被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查扣的72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3695元。2013年6月20日,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293.3元的行政处罚。
2.2014年,被告人在分宜县城的店铺收购卷烟后,存放于其经营的小卖部中,准备加价贩卖给他人。2014年5月1日上午,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小卖部中当场查获了被告人收购的“白沙”、“南京”、“庐山” 等4个品牌卷烟共计16条。经检验鉴定,被查扣的16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688.6元。2014年5月12日,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37.7元的行政处罚。
3.2015年,被告人在分宜县城的店铺收购卷烟后,存放于其租住的分宜县**大道**号**栋**单元**室的地下室内,准备加价贩卖给他人。2015年7月2日上午,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处当场查获了被告人收购的“南京”、“双喜” 等2个品牌卷烟共计159条。经检验鉴定,被查扣的159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13319.88元。2015年7月13日,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663.98元的行政处罚。
4.2018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在分宜县城的店铺收购了“双喜”、“白沙”等2个品牌卷烟共计50条,准备加价贩卖给他人,当其用电动车运至分宜县天工南大道分宜镇医院旁时,被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查扣的50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2413.7元。2018年5月18日,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82.74元的行政处罚。
5.2019年7月6日,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分宜县**大道**号**栋**单元**室的地下室内,当场查获了被告人收购后存放在此处,准备加价贩卖给他人的“白沙”、“牡丹”、“双喜” 等5个品牌卷烟共计288条。经检验鉴定,被查扣的288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20640.6元。2019年7月26日,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128.12元的行政处罚。
6.2019年9月7日,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分宜县**大道**号**栋**单元**室的地下室内,当场查获了被告人收购后存放在此处,准备加价贩卖给他人的“中华”、“利群”、“白沙”、“牡丹”、“双喜” 等13个品牌卷烟共计581条。经检验鉴定,被查扣的581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26096.58元。
7.2019年11月9日,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分宜县**镇**村祠堂旁的一间民房内(被告人租用),当场查获了被告人收购后存放在此处,准备加价贩卖给他人的“雄狮”、“利群”、“白沙”、“牡丹”、“双喜” 等13个品牌卷烟共计716条。经检验鉴定,被查扣的716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42620.62元。
经新余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认定,江西省分宜县烟草专卖局7次查扣被告人非法经营的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9474.98元。
2019年11月18日,分宜县公安局民警在分宜县府前路王家里路口附近将被告人抓获,并依法扣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卷烟(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严某甲、黎某某、孙某某、谢某某、严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数额共计人民币109474.9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晔华
检察官助理:严锋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