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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庄**号,现住**村,邮政快递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山东省济南市购买的价值108272.22元的卷烟运往江苏省江阴市销售,运输途中被肥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桂杰

赵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卷烟销售所得的60424.11元存放于肥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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