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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2013年1月2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驾驶一部车牌号为闽****的“大众途观”越野车从福建省云霄县运载卷烟至晋江市陈埭镇**村**路交通物流公司,欲通过货运方式邮寄至湖北省荆州一带时被晋江市公安局当场抓获,现场查扣卷烟601条。其中,云烟(紫)100条、黄鹤楼(软)200条、玉溪(软)31条、贵烟(黄果树)98条、中华(软)16条、中华(硬)81条、中华(专供)70条、牡丹(软)5条。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别检验,上述601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上述卷烟货值共计人民币135753.3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卷烟物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卷烟真伪鉴别书、身份证明、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现场检查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陆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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