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药房。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8日,张某某所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张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佳县**村卫生室、**镇**药店的名义从陕西**医药有限公司购买药品,在其经营的佳县**镇**药房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7月8日张某某共向陕西**医药有限公司购买18万多元的药品(其中103769元的药品有随货同行单),销售大约15万元的药品,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获利营利3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有效期至2017年4月18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玲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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