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开放大学足达超市内销售香烟。同年9月5日,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张某某超市内有各类香烟642.7条,后经鉴定,该批香烟均系真品,价值人民币75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验报告;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8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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