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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云南省保山市**镇**村委**排**组**号,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云南省保山市**镇**村委**排**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瑞丽**道**路东收费站方向约一公里处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从其驾驶的蓝色小卡车(车牌号:云******)上查获紫云烟350条红河(甲)5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7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2017年4月18日、2018年5月18日、2019年7月6日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四次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证据卷及文书卷各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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