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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活动,通过微信方式多次接受邹某某(已判)押注的人民币14万余元,并从中获利。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擅自非法进行六合彩揽注猜码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曲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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