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00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镇**街**大街**号。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1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向金某某(另案处理)的生产假烟的窝点销售制造假烟用滤嘴棒,期间张某某分两次向金某某销售滤嘴棒共计200箱(每箱15000支)。后金某某的制假窝点被查获。经鉴定,涉案滤嘴棒共价值人民币1083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同案人金某某、马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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