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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父亲张某乙位于盐源县**乡**村**垭口的“盐源县**综合经营部”注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进卷烟后,将部分卷烟拿到被告人张某甲注册经营的盐源县**家属院“盐源县**综合经营部”售卖。2019年1月9日,盐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盐源县**综合经营部”查获库存卷烟337.8条。根据《四川省2019年上半年在销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川烟计[2018]145号)统一批发价格计算,被查获卷烟价值为54764.62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检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库存卷烟337.8条;

2.线索移交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取证物品清单等书证;

3.张某乙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盐源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盐源县**综合经营部”销售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鸿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盐源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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