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段**段**号,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被邻水县公安局网上刑拘追逃;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和冯某某(已移送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网上销售烟弹有利可图,便以每人出资9万元的方式共同投资入股,按事前协商分工,由冯某某负责进货和销售,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网络广告推广,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期间,冯某某利用fengqiangl、fengqiangyn、iqos1122、LYXFQ6四个微信号非法经营Marlboro(万宝路)、HEETS、Fiit等品牌的烟弹(卷烟)业务,并雇请付某某、周某某在邻水县鼎屏镇林业小区2栋704号租房内以客服身份通过利用fengqiangyn、iqos1122、LYXFQ6三个微信号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后经统计核算,被告人张某某和冯某某销售烟弹共计112406支,销售金额1675510元。2018年8月16日21时许,邻水县公安局协助邻水县烟草专卖局在位于邻水县**镇**小区**栋**号冯某某的租住房内查获Marlborl(万宝路)、FiiT、HEETS等品牌的电子烟(俗称烟弹)224.5条;同年8月24日依法查获已经邮递至邻水县并被冯某某女友余某某签收的250条烟弹。目前被查获的涉案烟弹共计474.5条。现场查获的涉案卷烟共计49490支,经评估价值127640.5元;被告人张某某和冯某某非法销售烟弹涉案总金额1803150.5元。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的烟弹属于真品iqos卷烟、真品lil卷烟。
2019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2日在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和冯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4-5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宏中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88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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