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河北区建昌道桥园里小区收购药品,将所收购的药品在租住地河北区**道**园**号楼**号内储存,并加价在本市南开区青云桥附近出售,以加价赚取差额的方式获利。
2019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河北区**道**园**号楼下被侦查机关抓获,侦查机关从其居所地河北区**道**园**号楼**号查获大量药品,予以扣押。经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为药品。
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所扣押的上述药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4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药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其他书面材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经营药品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销售药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红震
检察官助理:杨业广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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