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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多次通过朱某某、张某乙从东营市**县**有限公司和日照市*县**有限公司购进柴油约344吨,在临沭县境内流动售卖,非法经营额共计1880587.5元,非法获利3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翔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139539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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